身份證丟失需要登報嗎?
我要登報網回答:按照通常做法,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報失證明》,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補領新證,而補辦身份證本身就是掛失行為。
身份證遺失后,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開設手機賬戶、銀行信用卡賬戶,用于購買“黑車”等贓物,以致失主被莫名催繳話費,有的人成“詐騙犯”被告上法庭。
登報掛失就是起了一個告知作用,失主不承擔身份證遺失后被人利用所產生的各種民事責任。遺失《身份證》后是否登報聲明直接影響遺失《身份證》本人的法律責任。 《身份證》遺失后,如果能夠及時補辦并且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的,即使被不法分子冒充用作違法犯罪或者民事活動,均可以已登報聲明作廢作為抗辯理由,免除自己因被冒用《身份證》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相反,如果沒有補辦和登報聲明作廢,或者只補辦未登報聲明作廢,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進行民事活動,都必將會給本人帶來麻煩,甚至會因為本人未登報聲明作廢,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為避免意外發生,登報聲明遺失作廢并非多余,因為一旦發生問題,登報掛失日期是唯一能夠證明你可以不承擔責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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