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丟了應該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以避免了支票丟失后被人利用所產生的各種民事責任,同時可當支票補辦時資料提供。
失票人需辦理以下掛失手續:
1.失票人到付款行填寫一式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2.需要在3天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按時出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的,則“掛失止付通知書”在掛失12天后失效。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范。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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